湘潭市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我市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規范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取得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或省質監局許可,持續滿足生產條件,方可在核準的項目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活動。
第三條 市質監局負責按“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組織對注冊地在本市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5%。
符合以下條件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作為“雙隨機”抽查時的必抽單位:
(一)取得許可資質未滿1年的;
(二)近2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近2年發生過因產品缺陷實施強制召回的。
第四條 日常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二)抽查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作業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三)抽查設計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檔案是否建立;
(四)抽查設計圖樣審批手續是否符合要求;
(五)抽查產品生產過程資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種設備出廠是否附有質量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是否移交相關技術資料的文件;
(六)抽查型式試驗、監督檢驗資料是否齊全;
(七)最近一次評審提出的整改項目是否整改;
(八)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生產的情況;
(九)檢查生產單位法定代表人、名稱、產權、生產場地等變更是否及時申請變更。
第五條 市質監局根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鑒定評審機構的反映、群眾投訴舉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署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實施專項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對特種設備生產企業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檢查方式與程序應符合《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的規定。
第七條 發現被檢查單位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的違法行為的,市質監局應當及時書面向許可實施機關通報,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 發現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依法應由市質監局予以行政處罰的,交由市質監稽查支隊承辦。市局特設科配合市質監稽查支隊對立案查處單位存在的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湘潭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取得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或省質監局許可,持續滿足資源條件,方可在核準的項目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
第三條 市質監局負責按“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組織對注冊地在本市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5%。
符合以下條件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作為“雙隨機”抽查時的必抽單位:
(一)取得許可資質未滿1年的;
(二)近2年被許可機關通報批評或暫停資質的。
第四條 日常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二)抽查特種設備檢驗人員、檢測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三)抽查儀器設備檔案中是否有出廠合格證,計量儀器是否有定期檢定證書;
(四)抽查檢驗原始記錄是否保存;
(五)抽查檢驗報告檢驗項目是否齊全,填寫是否完整、責任人員簽署、審批是否符合制度規定;
(六)最近一次評審提出的整改項目是否整改;
(七)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情況;
(八)檢查單位法定代表人、名稱、產權、生產場地等變更是否及時申請變更。
第五條 市質監局根據鑒定評審機構的反映、群眾投訴舉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署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專項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檢查方式與程序參照《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的規定。
第七條 發現被檢查單位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的違法行為的,市質監局應當及時書面向許可實施機關通報,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 發現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依法應由市質監局予以行政處罰的,交由市質監稽查支隊承辦。市局特設科配合市質監稽查支隊對立案查處單位存在的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