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以及對廣告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的廣告監督管理,自治州、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廣告監督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廣告業發展規劃,制定廣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廣告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和科技創新,提升廣告業集約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廣告業發展,健全廣告監測制度,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完善監測措施,開展常態化監測,及時查處違法廣告行為,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布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公益廣告發布,建立政府購買公益廣告服務的機制。
大眾傳播媒介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者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每年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或者相關合同約定,設計、制作、發布一定數量的公益廣告。
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超出前款規定義務范圍要求發布公益廣告的,應當支付廣告費用。
第七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應當取得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未取得而謊稱取得的;
(二)謊稱商品或者服務經過審查批準、認證、公證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的機構、專家身份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證明的;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證明、認定,或者利用非專業人員冒充專業人員進行宣傳的;
(五)虛構斷貨、搶購、優惠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做片面的宣傳、對比或者以歧義性語言進行宣傳,足以引人誤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廣告審查制度,配備廣告審查人員,負責對本單位設計、制作或者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第九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農藥、獸藥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將廣告審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廣告樣本和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告審查機關審查廣告不得收費,不得指定廣告制作、發布單位。
第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擅自改變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后的廣告內容。確需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審查。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形式以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等具體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廣告行業組織、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條 在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出讓其使用權。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按照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在單位和個人的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廣告發布者和場地所有者協商確定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另行收費。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應當整潔、牢固、安全,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建筑物整體風貌,不得影響自然景觀,不得妨礙交通,不得影響村容村貌、市容市貌,不得破壞園林綠化。對脫色、破損、陳舊等有礙觀瞻和影響安全的戶外廣告,廣告發布者必須及時維修、翻新或者拆除。
因戶外廣告設置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廣告主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確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拆除單位應當給予廣告設施所有者或者廣告發布者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 廣告使用的圖像、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使用不規范的語言文字和計量單位。
第十七條 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 “最高級”“最佳”以及其他詞義相同、類似的用語。但在下列情形下使用前述用語除外:
(一)表示時間、空間順序的用語;
(二)依據法律、法規評定的獎項、稱號;
(三)特定行業、領域根據國家標準認定的分級用語;
(四)客觀表述并可以查證的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事實信息。
第十八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保證治愈”“包治百病”“藥到病除”“根治”“無效退款”“安全”“無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承諾性用語。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承諾性用語。
農藥、獸藥廣告不得含有“保證治愈”“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無毒副作用”“安全無害”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承諾性用語。
第十九條 除保健食品外,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第二十條 房地產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涉及交通、商業、文化教育、醫療、體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內容,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二)使用建筑設計模型照片或者效果圖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三)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并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四)不得含有迷信或者有悖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推銷商品、提供服務實行優惠和讓利的廣告,應當標明實行優惠、讓利的時限、幅度和數額;附帶贈送禮品的廣告,屬限量、限時贈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禮品總量和期限。
郵購商品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主的真實名稱、詳細地址、聯系時間和收到匯款后寄出商品的時限。
第二十二條 大眾傳播媒介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機構經營管理。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調查采訪形式發布廣告。
第二十三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廣告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再次彈出。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利用其信息傳輸、發布平臺違法發布、發送廣告,或者發布、發送違法廣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停止傳輸等措施予以制止。
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承諾性用語廣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以新聞報道、調查采訪形式發布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并確保一鍵關閉或者關閉后又再次彈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管理機關作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