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推行“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市場主體
登記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通知(試行)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園區分局: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充分釋放場地資源,激發市場投資活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行“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事項告知承諾制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方式
在全市范圍內申請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全面施行告知承諾制,使用《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告知承諾書》。
二、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應承諾以下事項
(一)所提交文件、證件和相關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二)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非法建筑、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場所。
(三)經營場所不得從事存在安全隱患、污染環境、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和個人不得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未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前不得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五)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需取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三、實行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登記負面清單制
市場主體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實行負面清單制。申請人應當遵守負面清單中有關住所(經營場所)的規定,不得將負面清單中禁設的場所申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有開辦條件的場所,需滿足條件后才能申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四、市場主體擅自改變住宅使用性質從事經營活動,侵犯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合法權益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依法通過行政或司法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事中事后監管,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本告知承諾制和負面清單與上級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管理辦法有沖突的,按上級文件規定辦理。
附件:1.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告知承諾書
2.湘潭市市場主體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登記負面清單
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
附件1
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告知承諾書
一、申請人基本信息
市場主體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新設市場主體無需填寫): 住所(經營場所): 房屋權屬(自有/租賃/借用):
二、行政機關告知事項
(一)事項名稱、內容及用途
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用于開辦市場主體。
(二)設定事項的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三)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負面清單
(四)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本事項應當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五)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
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將納入信用記錄,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經核實后將視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分別依法予以責令改正、罰款、撤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及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處理,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如下承諾:
1.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2.住所(經營場所)由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已經取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且不屬于非法建筑、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場所;
3.嚴格遵守《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登記負面清單》所列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在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前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4.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安全隱患、環境污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秩序、身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擾民情形,將無條件消除不良影響或主動搬遷并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填寫說明:
1.申請人在使用住所(經營場所)用途為住宅的需填寫此承諾書。
2.申請人:企業設立登記的申請人為企業出資人,變更登記的申請人為企業。其他類型的市場主體,以此標準類推執行。
3.本承諾書應當使用 A4 型紙。手寫簽字部分應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簽署。
附件2
湘潭市市場主體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登記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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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法 律 依 據 |
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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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定期對輻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監測。 2.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 3.禁止在商住綜合樓內經營歌舞廳、酒吧等娛樂業經營場所產生環境噪聲污染。 4.規模以下的畜禽養殖專業戶應當綜合處理養殖廢棄物、養殖廢水等,防止污染環境;有污染防治需要的,應當建設相應的雨污分流和糞污貯存、堆漚等污染防治配套設施。 |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2019年9月28日修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生態環境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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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一條 2.《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
城市管理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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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依 據 |
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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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醫療器械的經營場所和庫房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內、軍事管理區(不含可租賃區)及其他不適合經營的場所。 |
《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發布時間2014-12-12)第十六條 |
藥品監督 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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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禁止在非營業性用房內開辦旅行社。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2016年12月12日)第六條 |
文化和旅游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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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第二十七條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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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個人購買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的經濟適用住房。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第三十三條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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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2.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10月17日修訂)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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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依 據 |
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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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①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②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③車站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④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⑤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4.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5.臺球、電子游戲機娛樂活動經營網點要布局合理。在地、市(含)以上的城市,經營臺球、電子游戲機娛樂活動,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其建筑物和各項設施要堅固安全,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風設備和夜間停電時的應急措施,以及必要的消防設施。臺球室經營面積不得少于四十平方米,兩臺間距不得小于一點五米;電子游戲機室經營面積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在城市郊區、縣城和鄉鎮地區開辦臺球、電子游戲機娛樂活動經營點,不得擠占公共場地、設施。在中小學校門前二百米半徑以內,不得設置臺球、電子游戲機經營點。 |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12月26日修訂) 3.《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11月29日修訂)第七條、第二十三條 4.《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19年3月24日修訂) 第九條 5.《文化部、公安部關于加強臺球、電子游戲機娛樂活動管理的通知》 |
文化和旅游部門、 教育部門、 消防部門、 其他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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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依 據 |
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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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室、桌球室、歌舞廳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
6.《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2016年3月30日通過)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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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產、儲存、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九條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消防部門、 應急管理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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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2.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
1.《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十一條 2.《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 17〕29號)第九條 |
生態環境 部門、 農業農村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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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依 據 |
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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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醫療機構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①選址的依據; ②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③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④占地和建筑面積。 2.申請設置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的,不予批準。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2月21日修正)第十六條、第二十條 |
衛生健康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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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動物診療機構應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訂)第五條 |
農業農村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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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在以下區域禁止所有經營活動: 1.非法建筑房屋; 2.被鑒定為危險建筑房屋; 3.被依法征收且已經啟動拆遷程序的房屋;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用作經營場所的其他建筑房屋 5.以軍隊、武警房地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
1.《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69號)第十二條 2.軍隊空余房地產租賃政策法規及解釋 |
相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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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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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部門 |
備注:本負面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其中內容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執行部門負責解釋,并依法實施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