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9年以來,“兩法兩條例”相繼修訂出臺,國家、省對全面加強藥品監管能力建設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適應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后藥品(包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安全監管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深入貫徹落實“四個最嚴”,進一步厘清和壓實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的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建立建全事權清晰、權責明確、上下協調、運轉高效、執行有力的藥品監管體制,推進依法行政履職盡責,提高監管效能,藥品行政審批、監管事權劃分的規定出臺十分必要。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3.《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4.《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5.《中共湘潭市委辦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潭辦[2019]64號)
三、起草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精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本規定,并向各縣市區、園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機關科室、直屬單位征求意見,共收集16條建議,其中采納13條,不予采納3條。經本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后,報市司法局進行規范性文件登記。
四、主要內容
《關于藥品行政審批、監管事權劃分的規定》分為工作目標、基本原則、主要事權劃分、工作要求等四個部分。
(一)工作目標。通過梳理和劃分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和基層市場監管所依法承擔的藥品安全行政審批、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事權,探索建立藥品安全監管事權清單,特別是日常監督檢查事權清單,明晰市、縣兩級監管任務,促進全市市場監管部門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更加科學合理、規范有序、廉潔高效。
(二)基本原則。《關于藥品行政審批、監管事權劃分的規定》遵循屬地管理與分級管轄相結合、權責統一、能力相適、效能優先、督查指導等基本原則。
(三)事權劃分。主要包括行政審批、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其他事權等四個部分內容。
(四)工作要求。主要包括要層層建立監管事權清單、嚴格依法行政照單履職、持續推進監管制度創新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