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8年國家新修訂《標準化法》出臺,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2020年1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發布《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明確“經批準的設區的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2021年8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于設區的市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實施意見》(湘市監標[2021]114號),對設區的市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進行規范。目前已開展市級地方標準制定工作的有長沙、株洲、婁底、郴州、湘西州、張家界。
湘潭市具有較好的標準化基礎,截至目前,全市各類主體主導和參與制修訂國家標準136項,行業標準134項,地方標準68項,團體標準25項,企業自我聲明公開標準6037項,國家、省級企業標準“領跑者”7家,國家、省級標準化技術組織7個,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等領域標準體系基本形成。
為深入推進標準化發展戰略,更好發揮地方標準對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的技術支撐作用,促進標準制定與特色優勢產業融合發展,加快構建推進“三高四新”和“四區一地一圈一強”戰略匹配的先進標準技術體系,進一步深化長株潭一體化標準化合作,亟須盡快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為加強我市地方標準管理,提高市地方標準制定的質量和水平,加強標準的實施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總局令第26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做好湘潭市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按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設區的市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實施意見》(湘市監標[2021]114號)的要求,湘潭市市場監管局起草了《湘潭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2月14日先后向市場監管局系統、市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在潭標準化技術組織等93家單位征求意見,共收到無意見92條,修改意見4條,1條部分采納、3條采納,均已說明不予采納與部分采納的理由。目前已完成修改,形成《管理辦法(審議稿)》。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9個章節,共37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湘潭市地方標準的適用范圍、性質、制定原則、技術要求和部門職責分工。第二章標準立項,主要明確標準立項的程序和資料要求。第三章標準起草,主要明確對起草單位的要求、標準起草的程序和起草原則。第四章標準審查,明確審查材料、審查原則、審查內容和審查形式。第五章標準批準和編號,明確批準流程、報批資料和編號原則。第六章標準發布和備案,明確備案的流程和發布內容。第七章標準復審,明確標準復審周期、程序和結論處理方式。第八章標準實施與監督,明確標準推廣實施實體、實施要求和各部門在標準實施監督過程中的職責。第九章附則,明確了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