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1日,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原則同意修訂的《湘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審議稿),經進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10月18日,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湘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潭政辦發〔2018〕63號),現將相關內容進行政策解讀。
一、政府質量獎出臺的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6條“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對綱要實施過程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的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第26條“健全質量激勵制度”中“完善國家質量激勵政策,繼續開展國家質量獎評選表彰,樹立質量標桿,弘揚質量先進。加大對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在金融、信貸、項目投資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和個人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長效宣傳推廣機制,形成中國特色質量管理模式和體系!币约啊逗鲜∪嗣裾P于加快質量發展建設質量強省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7〕22號)第七大點“保障措施”中第(二)加大政策扶持:“健全政府質量獎勵制度,對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的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等要求,我市人民政府特設立湘潭市市長質量獎。
二、修訂的必要性
市長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設立的最高榮譽。2009年,湘潭市政府率先在全省出臺《湘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試行辦法》。2014年市政府修訂出臺了《湘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組織開展了兩屆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特別是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實施質量強國、質量強省戰略,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文件,對健全質量獎勵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2014年印發的《湘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已不適應上級有關文件的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和改進我市質量獎勵制度,需要重新修訂。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與原《管理辦法》相比,刪除了2個條款,增加了8個條款,修改了9個條款,新《管理辦法》分為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申報條件、評價標準、評審程序、表彰獎勵、監督管理、附則等八章二十七條,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新變化。
(一)獎勵設置更加科學。獎項評選周期由1年調整為3年,增設個人突出貢獻獎和質量創新獎,獲獎組織數量由不超過2家調整為4~6家,個人突出貢獻獎為1~3人,個人質量創新獎為4~6人,增加了“給予市長質量獎突出貢獻獎的個人10萬元獎勵,給予市長質量獎質量創新獎的個人3萬元獎勵!钡莫剟畲胧。
(二)組織保障更加健全。市長質量獎領導小組增加了市人社局、水務局、衛計委、安監局、旅游外僑局等5個部門,有利于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
(三)評審方式更加規范。增加了“建立評審專家庫,成員從評審專家庫中選聘或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實施”內容;增加了部門聯審,對有違法失信行為或其他誠信不良記錄的組織和個人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等評審程序。
(四)約束機制更加完善。在獲獎企業宣傳方面增加了“禁止將市長質量獎稱號及標志用于具體產品的廣告、宣傳、說明和包裝”的要求;在撤銷市長質量獎稱號的情形中增加了“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和“被列入市信用辦‘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的”等內容。
(五)監督機制更加有力。增加了對評審工作人員責任以及舉報投訴、回避規定、評審監督機制、保密義務等監督管理規定。
| 文檔附件: |
| 湘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潭政辦發〔2018〕63號).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