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堅決遏制“瘦身鋼筋”、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湘潭市市場監管局圍繞重點工業產品、日用消費品、建筑材料等領域,深入開展“鐵拳”專項行動(市本級抽樣31批次),依法查處了一批典型案件。現選取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湘鄉經開區某鋼材加工廠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熱軋帶肋鋼筋案2024年12月,湖南省市場監管局開展專項監督抽查,對湘鄉經開區某鋼材加工廠生產的熱軋帶肋鋼筋(調直)(規格型號:HRB400E φ10mm)進行監督抽查,經檢驗該批產品橫肋間距、實際重量與理論重量的偏差、最大力總延伸率等多項指標不符合GB 1499.2-2024《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湘鄉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沒款合計118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湘潭縣中路鋪某鋼材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鋼材案2025年10月,湘潭市市場監管局開展“瘦身鋼筋”專項監督抽查,對湘潭縣中路鋪某鋼材店銷售的熱軋帶肋鋼筋(調直)(規格型號:HRB400E φ10mm)進行監督抽查(抽樣基數1噸)。經檢驗該批產品肋間距、重量偏差等指標不符合GB 1499.2-2024《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湘潭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不合格鋼筋予以查封,并對當事人立案查處,本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三
湘潭市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2025年8月11日,湘潭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案件線索函》,線索反映,在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涉事的電動自行車經鑒定存在改裝行為。經查,該電動自行車經湖南鑒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事發時行駛速度約為37-38km/h,實際額定電壓為72V,均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為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湘潭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處罰沒款合計10706.7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韶山市某超市車站店銷售侵犯“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2025年3月25日,韶山市市場監管和科技工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在韶山市某超市車站店購買到假冒“五糧液”白酒。韶山市市場監管和科技工信局隨即委托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對涉案白酒進行鑒定。經商標權利人鑒定,涉案的4瓶“五糧液”白酒為侵犯“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進貨來源和憑證。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韶山市市場監管和科技工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湘潭高新區某煙酒行銷售侵權商品及無證經營煙草案2025年2月18日,湘潭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湘潭市煙草專賣局移送線索及群眾舉報,對湘潭高新區某煙酒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香煙、白酒,且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商標權利人鑒定,當事人經營的“白沙”“芙蓉王”“中華”“利群”品牌香煙及“劍南春”白酒為侵權商品,貨值合計11175元。另查明,當事人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非法經營總額28350元。當事人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湘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全部侵權商品;對經營侵權商品行為罰款14330元;對無證經營煙草行為罰款5670元。
上述案例涉及建筑材料、電動車輛、食品煙酒等多個民生領域,反映出市場監管部門對產品質量安全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高度重視與堅定決心。湘潭市市場監管局將以“鐵拳”行動為抓手,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對“瘦身鋼筋”、假冒偽劣、食品安全等突出問題實施精準打擊、源頭治理。同時,歡迎廣大群眾通過12315平臺積極舉報違法線索,共同維護安全、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