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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www.li-so.cn 發布時間:2024-05-09 15:25

  湘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1.6  分級應對和響應分級

  1.7  應急預案體系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

  2.2  應急救援專項指揮部

  2.3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

  2.4  縣市區(園區)、鄉鎮(街道)機構

  2.5  應急救援工作組

  2.6  有關部門(單位)職責

  3.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與風險防控

  3.2  預警

  3.3  監測與預警支持系統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信息報送

  4.2  先期處置與公眾響應

  4.3  分級響應

  4.4  現場指揮

  4.5  處置措施

  4.6  社會動員

  4.7  信息發布

  4.8  應急結束

  5.恢復與重建

  5.1  善后處置

  5.2  社會救助與撫恤

  5.3  保險

  5.4  調查與評估

  5.5  監督檢查問責與獎懲

  6.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3  交通運輸保障

  6.4  物資裝備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8  資金保障

  6.9  法制保障

  6.10 區域合作保障

  7.預案管理

  7.1  制訂與備案

  7.2  應急演練

  7.3  宣傳、教育與培訓

  8.附則

  8.1  本預案說明

  8.2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9.附件

  9.1  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

  9.2  市突發事件應對組織指揮體系結構圖

  9.3  市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9.4  市應急預案體系示意框圖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重要論述精神,統籌安全和發展兩件大事,加強和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水平,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推進公共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湘潭實際,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湘潭市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用于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湘潭市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國內外其他地區涉及湘潭市,應由湘潭市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則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重要論述精神,高度重視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推進全市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1.4.2  黨委領導、統分結合。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統籌負責,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持續完善分類管理、源頭防控的突發事件風險防范和應對職責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條塊結合,專業處置、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1.4.3  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建立市、縣市區兩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市級統籌指導、協調調度資源開展應對;縣級履行屬地責任,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全面負責本區域突發事件的組織應對工作。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部門之間、條塊之間、各類力量之間的協調聯動機制。

  1.4.4  預防為主、安全第一。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工作,增強憂患意識,樹牢底線思維,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與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突出預防預備,突出防災減災,突出科學救援,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1.4.5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專業、綜合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健全完善湘潭市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鄉鎮(街道)、村(居)、企事業單位、駐潭部隊、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強化與上級有關部門(單位)、駐潭部隊以及周邊市(區)的聯防聯控,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推動長株潭一體化應急聯動處置機制建設,實現信息共享、資源共享、聯勤聯訓、聯動處置。

  1.4.6  依法規范、科技支撐。健全應急管理規章制度,推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設。立足科技創新優勢,強化應急裝備技術支撐,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突發事件應對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科學處置突發事件。

  1.5  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1.5.1  本市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森林火災、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和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火災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事件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刑事案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1.5.2  本市突發事件分級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級別。具體事件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6  分級應對和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

  對本區域內發生的一般突發事件,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及時處置。發生較大突發事件、涉及跨縣市區(園區)行政區域的一般突發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負責應對,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并按規定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跨市行政區域或超出應對能力的較大突發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政府協調或應對。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超出市自身控制能力的突發事件,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總體應急預案和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并報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指揮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應急響應分級以及分級響應措施在專項、部門等應急預案中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規定。

  1.7  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科學、迅速、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7.1  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該預案是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市人民政府應對本市突發事件的規范性文件和行動指南。本預案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報湖南省人民政府備案。

  1.7.2  市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該預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為應對某種類型突發事件制訂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計劃、方案和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牽頭、相關部門(單位)協助制訂,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布實施,并抄送市應急部門。

  1.7.3  市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該預案是市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本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單位)職責為應對單一種類且以該部門(單位)處置為主、相關單位配合處置的突發事件而制訂的計劃、方案和措施,由市有關部門(單位)制訂并組織實施,報市人民政府和市應急部門備案。

  1.7.4  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該預案是為應對各自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制訂的整體計劃和規范程序,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指南。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制訂并組織實施,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抄送市應急部門。

  1.7.5  基層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鄉鎮(街道)、村(居)、企事業單位等基層單位的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本單位突發事件而制訂的工作計劃、保障方案和操作規程。基層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各單位自行制訂并組織實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應急部門備案。

  1.7.6  重大活動及重大節假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舉辦慶典、迎檢、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及國家重大節假日,主辦單位或牽頭部門應當事先制訂應急預案,報批準舉辦該活動的政府部門審定,由主辦單位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并報與同級公安部門和應急部門備案。

  湘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詳見9.1)。

  湘潭市應急預案體系(詳見9.4)。

  各類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的時限要求及工作實際情況,由制訂單位依程序及時修訂并報上級審定、備案。各類應急預案構成種類應不斷補充、完善,建立健全應急預案組織體系網,以及應急救援隊伍數據庫、應急物資儲備數據庫、應急救援專家資料庫和突發事件典型案例庫。

  2.組織機構與職責

  湘潭市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體系由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應急救援專項指揮部、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組成(詳見9.2)。

  2.1  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總指揮部),負責統籌制定全市應急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全市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資源保障、恢復重建等重大問題,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指導一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義請示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啟動省應急協調機制,協調省有關部門(單位)、省軍區和周邊市(縣、區)等,共同參與突發事件防范與應對工作。

  市總指揮部由市委書記任政委,市人民政府市長任總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總指揮長,市人民政府、湘潭軍分區、武警湘潭支隊相關領導任副總指揮長,市紀委市監委、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市委統戰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廣體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國資委、市林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統計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機關事務局、市經研金融辦、市人防辦、市信訪局、市醫保局、湘潭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湘潭日報社、市外事辦、市港澳辦、市臺辦、市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市廣播電視臺、市供銷合作總社、韶山灌區工程管理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紅十字會、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國網湘潭供電公司、市國安局、市氣象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銀保監分局、中國移動湘潭分公司、中國電信湘潭分公司、中國聯通湘潭市分公司、市水文局、市郵政管理局、武警湘潭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湘潭火車站、高鐵湘潭北站、湘潭火車東站、中石化湘潭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湘潭銷售分公司、省高警局湘潭支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等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市有關部門(單位)和中央、省屬駐潭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市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市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市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落實國、省、市關于應急救援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市總指揮部的工作要求,督查落實市總指揮部議定事項和工作安排;

  (2)負責做好市總指揮部日常工作運轉,指導協調專項指揮部辦事機構工作,分析總結全市年度應對突發事件工作;

  (3)負責研究提出市總指揮部重點工作安排建議,制定工作實施方案;

  (4)組織制定和實施本預案,督促各成員單位制定完善應急預案;

  (5)直接指揮全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或者有重大影響的較大突發事件;

  (6)參與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的應急救援、救助工作;

  (7)協調專項指揮部、市總指揮部成員單位、縣級指揮部、救援隊伍、部隊和民兵預備役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8)完成省級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應急救援專項指揮部

  依據市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成立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專項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一般下設辦事機構,明確成員單位及職責。

  專項指揮部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市專項應急管理工作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為成員。

  專項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領導和指揮全市相應專項應急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如下:

  (1)研究、決定全市相關專項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2)在市總指揮部的領導、指揮下,承擔相關領域突發事件的指導協調和應對處置工作;

  (3)起草和實施市相關專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負責應對處置相關專項突發事件;

  (5)指導、督查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專項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6)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保障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7)承辦省級指揮部和市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各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牽頭部門,負責該專項指揮部日常工作,其組成和職責等由各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具體規定。

  2.3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

  突發事件發生后,負責組織處理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視情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必要時由市總指揮部設立,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總指揮部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相關專項指揮部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專項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及事發地縣級黨委政府負責人擔任。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后,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

  現場指揮部承擔突發事件現場應急搶險救援各項指揮、協調、保障工作。

  發生一般突發事件后,由專項指揮部或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組,指導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

  2.4  縣市區(園區)、鄉鎮(街道)機構

  在地方黨委領導下,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一般突發事件處置和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先期處置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處置本行政區域內一般突發事件,參與本行政區域內由省、市應急指揮機構處置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并組織實施應對處置措施;應設立或明確應急處置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完善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置工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應急管理基本單元,應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單位)開展風險排查,組建基層應急隊伍,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村(居)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依法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5  應急救援工作組

  專項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可根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具體承擔應急處置工作。一般設立綜合協調組、專業處置組、治安交通組、醫療衛生組、通信電力組、新聞協調組、救災救助組、后勤保障組和專家組等。

  (1)綜合協調組:由政府辦公室或突發事件牽頭部門為主,負責指揮部開展指揮會商的組織、協調、保障工作;收集、匯總、分析各組工作情況和事件信息,按規定報送信息;對向社會發布的信息進行審核;承辦指揮部各類會議;督促落實指揮部議定事項。

  (2)專業處置組:由突發事件牽頭部門為主,負責組織對突發事件進行會商研判;研究擬訂具體處置方案,經指揮長同意后組織實施;協調調度應急救援力量、專家、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引導、組織社會救援力量有序投入處置。

  (3)治安交通組:由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為主,負責做好現場管控和交通疏導;實施安全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疏散救助群眾,對現場進行勘查,對相關嫌疑人進行管制;協調現場交通保障,疏導周邊交通,開辟應急通道,保障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應急通行需要;組織協調恢復被毀交通路線。

  (4)醫療衛生組:以衛生健康部門為主,負責現場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傷員救治和應急心理援助等工作;匯總上報傷員救治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災區傳染病暴發流行。

  (5)通信電力組:由通信管理、電力部門為主,負責組織現場通信、電力保障,組織恢復災區通信、供電。

  (6)新聞協調組:由宣傳、網信、公安和負責突發事件的主要牽頭部門為主,負責組織協調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新聞媒體有序采訪,做好記者服務和管理,統籌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

  (7)救災救助組:由發改、工信、民政、商務、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為主,負責組織受影響群眾的緊急安置,保障受影響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物資供應,組織接受捐贈、援助等。

  (8)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黨委和政府統籌,負責指揮部和各類救援人員生活保障工作。

  (9)專家組:由突發事件牽頭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專業人員和事發單位相關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協助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為開展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提供技術咨詢。

  根據處置突發事件實際需要,可設置環境、氣象、地質、水文監測等其他工作組。

  2.6  有關部門(單位)職責

  市紀委市監委:負責應急工作中監察對象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

  市委辦公室:將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市委督查的重要內容,定期督查各縣市區(園區)和市直部門(單位)貫徹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應急管理工作決策部署情況;負責指導相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支持召開應急管理有關會議、印發應急管理有關文件。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協助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入Ⅰ級或Ⅱ級預警和應急響應后,在市人民政府牽頭組建擴大的市總指揮部辦公室領導下,根據分組和分工完成應對處置工作;進入Ⅲ級或Ⅳ級預警和應急響應后,對市級部門(單位)進行力量整合,組成聯合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湘潭軍分區戰備建設處:負責組織協調駐潭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市委組織部:負責配齊配強應急部門領導班子;負責把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市委黨校(行政學院)各類干部教育培訓的內容。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信息發布工作,協調媒體的新聞報道,指導做好突發事件宣傳教育。

  市委統戰部:負責涉僑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涉及宗教事務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對非公經濟人士、非公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意識教育引導。

  市委政法委:指導、協調屬地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因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引發的信訪維穩事件。

  市信訪局:負責突發事件的上訪處置工作。

  市國安局:負責突發事件中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情報、信息搜集掌握及核心要害部位反奸防諜等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電力、油氣長輸管道、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及所屬物資儲備承儲單位的突發性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協調電力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供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安排應對突發事件的重大建設項目;牽頭負責經濟安全中物價穩定應急工作;負責災區物價穩定工作;負責市級應急物資儲備和調撥的歸口管總工作。

  市工信局:負責船舶及相關裝備制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等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軍工、災區工業企業搶險救災、停工停產、災后恢復重建、復工復產等工作;負責統計報告全市工業受災情況。

  市教育局:負責市直教育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并指導各地教育系統(含中職、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以及面向中小學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的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等)的應急管理工作;牽頭做好并協同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應急局等部門做好校車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所轄各級各類學校災后恢復正常教學秩序;負責統計報告全市教育部門受災情況;牽頭并指導各地學校做好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科技局:負責市本級科技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支持我市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開展突發事件處置裝備技術的研究與示范,推動突發事件處置裝備科技進步。

  市公安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襲擊事件、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等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搶險救援等工作。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依法打擊災區盜搶現象,依法查處制造網絡謠言等違法行為。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督促全市各類養老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和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福利彩票銷售網點及直接主管的社會團體組織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救災捐贈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市司法局: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并視情況組織本市律師團隊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法律支撐。

  市財政局:負責全市財政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安排應急管理工作必需的工作經費;負責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災后重建所需資金的計劃、調度。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省有關文件規定對應急救援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指導監督工傷認定工作,督促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規劃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設施的選址、方案設計等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警處置工作;承擔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應急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區域、流域生態環境工作;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突發事件導致環境污染和監測的評估處置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房屋(含礦山的地面建設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城市橋梁、城市供水設施、城市地下污水管道及其工程建設和所轄污水處理廠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災區開展因受災毀損房屋的安全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及時搶修受損市政管網設施,確保城市供水正常運行。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和軌道交通運營應急管理工作;牽頭負責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牽頭建立健全應急救援交通運輸保障聯動機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水利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發布水情、旱情預警信息;負責水工程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負責水庫大壩、小水電站等水利工程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防洪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農業農村系統及種植業、養殖業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提出農業救災資金安排建議并監督實施;牽頭負責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動植物疫情、農業生物災害和漁船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做好災區農業生產自救的指導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全市成品油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資協調供應工作;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工作;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商貿流通領域及有關大型經貿展會活動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文旅廣體局:負責全市文化、旅游、廣播、體育領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博物館、文化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行業領域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文化旅游行業和廣電領域受災情況統計報告;負責協助發布A級景區災害預警信息,并指導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應急搶修和災害恢復重建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工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疾病預防控制、開展傳染病防治與環境衛生等監督檢查、受傷群眾及搶險救援人員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指導、監督醫療衛生單位基礎設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各地區各部門(單位)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市總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工礦商貿行業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承擔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現場指揮的組織、協調、保障工作;牽頭負責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的應急管理工作;做好災害損失評估和災情報告工作;組織應急救災物資的調撥和供應;負責做好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做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應急避難場設施建設。

  市國資委:督促國資監管企業做好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協調相關市屬國有企業派出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市屬國有企業事故善后處理、調查處理等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全市林業系統及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企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牽頭負責重大野生動物疫情監測和應急處置工作;牽頭負責森林火災的預防和配合應急處置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維護災區市場經營秩序,管理災區產品質量;負責協調突發事件相關設備、設施的檢驗、檢測和鑒定工作。

  市統計局:負責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管理有關數據統計工作。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市城區城市管理系統職責范圍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城市燈飾、市管公園等市政公用行業及其工程建設項目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市容環衛應急管理工作;牽頭負責職責范圍內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市城區燃氣行業(有關燃氣企業、瓶裝液化氣供應站、地下城鎮燃氣管道)的應急管理工作。

  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市機關事務局系統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發生突發事件時,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調劑、處置工作。

  市人防辦:負責全市人民防空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政府賦予的應急救援任務,利用人防設施和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為應急救援服務。

  市醫保局:負責做好因應急救援負傷非工傷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

  市外事辦、市港澳辦、市臺辦:牽頭負責涉港澳臺事故應急工作和其他應急工作中的涉港澳臺工作。

  市委網信辦:負責組織涉事部門開展突發事件網絡輿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統籌重大突發事件網絡輿情監測、預警、報告和處置,統籌協調組織網上輿論引導,依法處置和封堵網上有害信息。

  市氣象局:負責收集天氣實況信息和發布天氣預報、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為防災、抗災、救災提供氣象服務;負責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全國統一號碼12379)建設、運行和維護。

  市水文局:負責雨水情、土壤墑情監測工作,及時提供雨水情信息,水情預測、預報、預警和旱情分析;提供長期雨水情預測意見,做好已發生暴雨洪水的重現期分析,協助做好洪水調度;做好水文監測站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運行正常。

  國網湘潭供電公司:負責電網輸供應應急管理工作;參與電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所轄水電站的運行安全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防汛抗旱調度令的實施;優先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電力供應,及時恢復災區供電。

  武警湘潭支隊:參與搶險救援,協助維護應急工作中的社會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指揮火災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參與其他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救援。

  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負責移動、電信、聯通等通信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維護、改造過程中的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信息安全應急保障體系的建立,負責各類應急工作中的通信(含無線電)保障工作。

  市總工會:負責調查研究應急管理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應急管理政策、措施、制度的擬定與監督;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指導協調各級地方工會會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受傷人員和傷亡人員家屬的慰問安撫工作,維護傷亡職工合法權益。

  團市委:負責組織在青少年中開展防災知識教育;組織青年志愿者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市婦聯:負責為受突發事件侵害的婦女兒童提供幫助,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韶山灌區工程管理局:負責灌區、景區、所屬單位以及租賃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所管轄區域水利工程、設施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市供銷合作總社:負責全市供銷合作社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應急救援物資支持抗災救災工作。

  市郵政管理局:牽頭負責本行業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保障發生突發事件時郵政服務暢通。

  市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負責市城區征地拆遷工作涉及的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市廣播電視臺:負責應急工作中的宣傳報道、信息發布工作;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應急知識。

  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開展防災救災和應急救護知識宣傳和普及培訓;向上級紅十字會上報災情,并發出救災援助呼吁;依法進行募捐活動,接收捐贈款物,并組織實施。

  湘潭日報社:配合市有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報道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重大活動;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公益宣傳,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根據上級要求,落實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相關職責。

  湘潭銀保監分局:負責組織、督促保險公司開展應急保險推介和理賠工作。

  中國移動湘潭分公司、中國聯通湘潭市分公司、中國電信湘潭分公司:牽頭負責本企業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中石化湘潭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湘潭銷售分公司:牽頭負責本企業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保障應急油料的供應。

  省高警局湘潭支隊:牽頭負責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處理、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等交通應急工作。

  湘潭火車站、高鐵湘潭北站、湘潭火車東站:牽頭負責鐵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協助做好搶險救災的鐵路運輸保障。

  3.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與風險防控

  3.1.1  建立健全湘潭市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危險源、危險區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和動態監控。市應急局牽頭建立風險防控檢查督辦、信息共享和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機制。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相關部門(單位)加強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3.1.2  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相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和監測體系,完善監測制度,規范監測信息獲取、報送、分析、發布的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各區域、各行業(領域)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1.3  市、縣市區(園區)應急局負責組織各類風險監測信息的匯總、分析和處理;定期組織綜合風險評估與風險形勢分析,組織召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提出防范措施建議。

  3.1.4  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相關部門(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本地區、本行業(領域)風險監測信息,并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國內外可能對本市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和突發事件信息,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報市應急局,并通報市相關部門(單位)。

  3.1.5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110)和市民服務熱線(12345)負責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反映的各類信息,對于可能發生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及時通報各相關單位。交通、通信、供水、排水、電力、燃氣、熱力等城市運行保障企業應充分發揮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時間收集并向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應急局和市相關部門報送突發事件、城市運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穩定等方面的敏感信息。

  3.1.6  市相關部門(單位)和宣傳、網信、公安等部門建立突發事件輿情快速收集研判機制,及時收集媒體對本市突發事件和有關敏感問題的報道,密切跟蹤輿情動態,并向市應急局通報。

  3.1.7  對于涉密信息,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3.2  預警

  3.2.1  本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市應急局負責全市突發事件預警工作的監督和綜合管理,市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預警工作,縣市區(園區)應急部門負責本地區突發事件預警管理工作。

  3.2.2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劃分按國家標準執行,國家尚未制定預警級別劃分標準的,市相關部門(單位)可以先行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應急局備案。

  3.2.3  預警發布和解除

  (1)藍色、黃色預警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發布和解除,并報市應急局備案。橙色、紅色預警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向市應急局提出預警建議,其中橙色預警由市應急局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批準、紅色預警由市應急局報市人民政府市長批準后,由市應急局或授權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發布和解除。其中氣象災害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由市氣象局負責發布和解除,并報市應急局備案。

  (2)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本地區預警信息,并同時報市應急局及市有關部門(單位)備案。

  (3)對于可能影響本市以外其他地區的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應按照職責范圍和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省有關部門(單位),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通報;必要時,由市應急局商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上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4)對于需要向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履行審批程序,并通過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全國統一號碼12379)統一對外發布。對于僅在行業(領域)內部發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或單位在本系統、本單位及可能受影響范圍內自行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預警信息。

  (5)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4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預計持續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等。

  3.2.5  預警響應

  (1)發布藍色、黃色預警后,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采取以下措施:

  責令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級別;

  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2)發布橙色、紅色預警后,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在采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責令應急隊伍和應急指揮人員、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的準備;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電力、燃氣、熱力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3.2.6  市應急局可依據突發事件的發展、變化情況和影響程度,調整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提出的預警建議級別,并報請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批準。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建議,按程序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地區預警級別,并報市應急局和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備案。

  3.2.7  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消除時,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并通報市相關部門(單位)。

  3.2.8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手機客戶端、微博、微信、網站、電子顯示屏、應急廣播、警報器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群體,以及學校、醫院、旅游景點、交通樞紐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偏遠地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  監測與預警支持系統

  3.3.1  氣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金融、文旅廣體、商務等相關部門(單位)應充分利用現代化監測手段,強化數字化監測基礎設施和專業預警預報信息系統建設。

  3.3.2  市應急局會同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本市綜合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地區、跨行業(領域)的風險綜合監測與突發事件預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市相關部門(單位)應建立專業和區域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提高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完善市、縣兩級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建設。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信息報送

  4.1.1  市應急局、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

  信息報送應貫穿于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4.1.2  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災害信息員、專職安全員、氣象信息員、生態林管護員等人員要結合工作職責,及時向所屬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并參與先期處置。

  4.1.3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事發地黨委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4.1.4  對于能夠判定為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等級的,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的,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或突出情況信息,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及事發地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園區管委會要立即報告市委總值班室、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和市應急局,同時通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市委網信辦等部門,詳細書面信息最遲不得晚于事件發生后1小時報送。

  4.1.5  對于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應迅速核實,最遲不晚于接報后30分鐘向市委總值班室、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和市應急局報告。對于仍在處置過程中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每30分鐘續報人員傷亡、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信息,直到應急處置結束。

  4.1.6  對于接報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級處置主責部門分別按規定同時向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省相關部門(單位)報告。

  4.1.7  上報突發事件信息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措施等。

  4.1.8  市應急局會同湘潭軍分區戰備建設處和市相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實現與湘潭軍分區戰備建設處和市相關部門(單位)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4.2  先期處置與公眾響應

  4.2.1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和相關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應立即開展先期處置。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科學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做好專業應急隊伍的引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4.2.2  市、縣市區(園區)公安、消防救援、衛生健康、應急、宣傳及處置主責部門應按照職責,迅速調動有關專業應急力量趕赴現場,掌握現場態勢,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4.2.3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第一時間組織群眾轉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專業應急力量引導等工作,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報告事件情況。

  4.2.4  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2.5  突發事件應對期間,受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及時開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及時向市、縣市區(園區)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安全隱患和受災情況;服從救援搶險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揮和安排,配合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4.3  分級響應

  4.3.1  分級響應原則

  本市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I級、II級、III級、IV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的具體分級標準,依照相關市級專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市、縣市區(園區)相關部門(單位)、基層組織等責任主體按照基本響應程序,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當超出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及時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指揮機構提供支援或啟動更高級別響應。

  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發生在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態勢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4.3.2  IV級響應

  初判突發事件不會超過一般級別,或事態比較簡單、危害或威脅范圍較小時,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啟動響應,市相關部門(單位)根據需要指導或協助處置;當在軌道交通、高速公路、核等特定領域或相關重點地區,發生需由市級部門(單位)直接指揮處置的突發事件時,由市相關主責部門(單位)啟動響應,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做好協助與保障。

  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啟動響應時,調動縣市區(園區)處置主責部門和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有關縣市區(園區)負責人應迅速趕赴現場任指揮長,成立由縣市區(園區)處置主責部門牽頭的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方力量開展搶險救援行動。

  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啟動響應后,市級主責部門等可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縣市區(園區)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應急隊伍、專家以及裝備、物資等予以支援。

  4.3.3  III級響應

  初判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級處置主責部門在IV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突發事件可能達到較大級別;

  (2)需要統籌多個市級部門(單位)共同處置;

  (3)需要調動市級應急隊伍、應急物資等作為主要資源進行處置。

  由市專項指揮部負責指揮,根據需要協調市級相關部門(單位)開展救援處置。市級處置主責部門有關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會同市相關部門(單位)、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組成現場指揮部,并將縣市區(園區)現場指揮部納入統一領導。

  根據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趕赴現場成立指揮部,其中由協管副秘書長任指揮長,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由市級主責部門或應急處置隊伍負責同志任副指揮長,行使專業處置權。

  4.3.4  II級響應

  初判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據相關部門(單位)建議,在III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突發事件可能達到重大級別;

  (2)需要調度多個市專項指揮部共同處置,且處置時間較長、處置難度較大;

  (3)市委、市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由市總指揮部負責指揮,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負責落實具體處置工作。根據需要,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趕赴現場任指揮長,市委、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或市級處置主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

  4.3.5  I級響應

  初判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在II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突發事件可能達到特別重大級別;

  (2)需要國、省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授權指揮處置或共同指揮處置;

  (3)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由市總指揮部或根據需要專門設立的領導指揮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領導指揮機構下設的專項工作機構負責落實具體指揮與處置工作。

  根據需要專門設立的領導指揮機構總指揮長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總指揮長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秘書長擔任,成員由協管副秘書長、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市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以及必要的有關部門、駐潭部隊、省在潭單位以及長株潭等周邊市(縣市區)相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組成,綜合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級處置主責部門(單位)承擔。

  4.3.6  擴大響應

  當上級啟動或成立應急指揮機構,并根據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時,市相關部門(單位)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本市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依法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提請省人民政府決定;需要全市進入緊急狀態時,依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后實施。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后,相關領導指揮機構對災情進行研判,認為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在報請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義按程序提請省委、省人民政府和黨中央、國務院決定。

  湘潭市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詳見9.3)。

  4.4  現場指揮

  4.4.1  現場指揮協調

  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單位)應立即調動所屬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現場指揮部成立后,到達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方力量和社會組織,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市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后,縣級現場總指揮和必要人員納入市級現場指揮部,縣級現場指揮部繼續統一領導縣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省級、國家層面應急指揮機構在本市設立現場指揮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組、部門工作組時,市級現場指揮部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4.4.2  現場協同聯動

  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群眾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報告;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快速評估,盡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確保現場救援人員安全;按處置方案發布命令,全面展開調集應急物資,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生活必需品、醫療救護等緊急處置工作。

  處置主責部門(單位)應依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的人員、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組,共同參與處置工作。專家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

  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趨勢,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時,應及時報請市委、市人民政府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其它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與突發事件有關的部門(單位)和縣市區(園區),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為應急處置、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發生涉外突發事件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外事辦、市港澳辦、市臺辦、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單位)應根據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現場指揮部相關工作,協調處置相關涉外事務。

  現場指揮部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4.5  處置措施

  4.5.1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發生后,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或市相關專項指揮部、市相關部門(單位)應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員流動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臨時征用賓館、學校、展覽館、體育場館、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6)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食鹽、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等;

  (12)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5.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在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下,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或市相關部門(單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1)針對特定人群、場所、區域組織開展病原檢測等篩查措施,精準確定防控對象,縮小防控范圍;

  (2)確定定點救治醫院、備用醫院、臨時救治和集中醫學觀察場所等;

  (3)對病人、疑似病人及時進行救治,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依法進行管理;

  (4)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實施人員健康狀況動態監測,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應急接種等措施;

  (5)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對道路、交通樞紐和交通工具進行管控;

  (6)對定點醫院、隔離救治場所、污水處理場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冷鏈倉儲物流設施、出現特定病例的村(居)等重點場所、區域開展環境監測和消毒;

  (7)對飲用水及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全過程實施監管,對來源于疫情發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裝進行檢測,對餐飲、物流、交通運輸、食品生產經營等行業從業人員加強健康管理;

  (8)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

  (9)嚴格進出湘潭人員管理,實施社區封閉和居民出入管理;

  (10)為降低或者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1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5.3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根據事件情況,政法部門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并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省、市機關和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潭機構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要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4  交通運輸、醫療救援、能源供應、通信保障、現場信息、搶險救援物資裝備、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秩序、新聞宣傳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應組織編制并指導各縣市區(園區)編制相關保障類應急預案,督促做好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

  4.6  社會動員

  4.6.1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根據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領、后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

  4.6.2  全市范圍內的突發事件社會動員,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報請省委、省人民政府和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局、市總工會負責全市社會動員,協調各相關部門(單位)開展工作。團市委、市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協助做好社會動員工作。縣市區(園區)范圍內的突發事件社會動員,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局部小范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決定并組織實施,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4.7  信息發布

  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由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會同同級黨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突發事件發生后,負責事件處置的地方和部門在按規定時限向上級報告的同時,通報同級黨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公室)。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負責事件處置的地方和部門要快速反應、及時發聲,最遲在事發后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一般應在24小時內召開新聞發布會,并視情況連續召開。

  嚴格落實歸口發布,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突發事件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虛假信息。

  4.8  應急結束

  當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時,啟動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有序撤離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并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5.恢復與重建

  5.1  善后處置

  5.1.1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相關部門(單位)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及時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后處理措施,并組織實施。必要時,經市委、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市善后工作領導機構。

  5.1.2  應急、衛生健康、公安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對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上報。

  5.1.3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設施的選址、方案設計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居民住房建設的組織實施,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對居民進行妥善安置;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疫病控制工作,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事故后污染處置建議,事發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城管執法、住建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處置主責部門(單位)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做好征用補償工作;審計部門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受災地區社會管理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調撥、發放等工作。

  5.2  社會救助與撫恤

  5.2.1  自然災害發生后,應急部門牽頭啟動救助應急響應,統籌做好災區應急期、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相關救助工作,適當加大對困難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強受災人員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確保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

  5.2.2  其他突發事件發生后,事件處置主責部門(單位)會同應急部門,做好應急期間人員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門對因突發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人員,給予臨時救助。在應急救助過程中,要特別對老、幼、病、殘、孕及流浪乞討人員、滯留人員等群體予以重點關注,強化基本生活保障。

  5.2.3  突發事件發生后,由民政部門、事件處置主責部門(單位)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建立應急捐贈工作機制,依法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及時發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導社會公眾和慈善組織開展捐贈活動。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公益性團體和組織,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工作條例,積極開展互助互濟、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和專項募捐活動;加強與省紅十字會、國家紅十字會、國際紅十字會等國家和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省、國家和國際捐贈的救助款物。

  5.2.4  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依法為突發事件涉及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5.2.5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衛生健康等部門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2.6  民政、退役軍人等部門會同應急、財政部門,對因災傷亡人員和在處置工作中傷亡的人員給予撫慰或撫恤,同時給予必要的救助;對見義勇為行為予以確認;對因公犧牲者依照相關規定開展烈士評定工作。

  5.3  保險

  5.3.1  突發事件發生后,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市、縣市區(園區)相關部門(單位)及時將損失情況通報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協助做好保險理賠和糾紛處理工作。

  5.3.2  市、縣市區(園區)相關部門(單位)要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5.3.3  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險等保險。

  5.4  調查與評估

  5.4.1  突發事件發生后,由相關主責部門(單位)牽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組織開展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工作。

  負責組織開展突發事件調查工作的機構,應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組建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5.4.2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由處置主責部門(單位)牽頭,針對事發地(單位)應急體系建設情況、監測預警與風險防范、指揮處置與救援救助等工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一般、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根據需要,由處置主責部門(單位)或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開展應對工作總結評估。

  5.4.3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5.5  監督檢查問責與獎懲

  5.5.1  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成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獎勵,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并責成其限期整改。

  5.5.2  存在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不服從上級黨委政府統一指揮,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突發事件信息,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擠占、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6.1.1  消防救援隊伍

  市消防救援支隊是湘潭市應急處置與救援的主力軍,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縣市區(園區)各消防救援大隊是應急救援的綜合力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為建設一支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作風過硬、本領高強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支持保障。

  6.1.2  專業應急隊伍

  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市、縣兩級應急、網信、工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城管執法、宣傳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組建,承擔各行業(領域)專業處置與救援職責。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級專業應急隊伍的規劃建設,并由市應急局進行認定和統籌管理。市相關專項指揮部、市相關部門(單位)統籌規劃本行業(領域)市級專業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未組建市、縣級專業應急隊伍的部門(單位),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與相關部門(單位)建立專業應急隊伍使用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負責或參與應急處置的市相關部門(單位)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有權調用市級相關專業應急隊伍。專業應急隊伍到達事發現場后,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根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調動專業應急隊伍赴市外地區執行任務。市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單位)要求調動專業應急隊伍赴市外地區執行任務時,應及時向市應急局報告。

  6.1.3  基層應急隊伍

  基層應急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由各縣市區(園區)統籌,依托鄉鎮(街道)、村(居)轄區內城市協管員、災害信息員、基層網格員等具有安全管理相關職責的人員,以及成年的社區志愿者、警務人員、醫務人員等具有相關知識、經驗和資質的人員組建基層應急隊伍,在鄉鎮(街道)、村(居)的組織下,充分發揮到場快、情況熟的優勢,開展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等工作。

  6.1.4  社會應急隊伍

  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輔助力量,由市、縣兩級相關部門負責,在社會應急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能力培訓、訓練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給予指導和支持。通過健全規章制度和建立服務協作平臺、建立與專業應急隊伍的聯演聯訓機制等,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共青團、應急志愿者等的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有序參與公共安全與突發事件應對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以及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衛生防疫、群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安撫等工作。

  6.1.5  駐潭部隊應急力量

  駐潭部隊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突擊力量,由湘潭軍分區、武警湘潭支隊和預備役部隊、民兵組成,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市相關部門(單位)要加強與駐潭部隊的溝通對接、信息共享、聯合演練,提高協同應對能力。

  6.1.6  應急專家隊伍

  應急專家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支撐力量。市相關部門(單位)分別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綜合管理等領域,建立由專家學者和實踐經驗豐富的行政管理人員組成的應急專家隊伍。根據需要,應急專家隊伍為市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對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措施、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和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咨詢。

  6.1.7  市、縣市區(園區)財政部門要按照現行事權、財力劃分原則,將應急隊伍建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經費渠道。

  6.2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2.1  市應急局負責組織規劃,市相關部門(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配合,建立本市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復雜情況下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應急管理信息系統、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通信指揮系統、圖像監控系統、計算機網絡應用系統、綜合保障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等。加強應急指揮車、無人機等移動指揮裝備建設,提升現場指揮保障水平。

  6.2.2  市應急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組織,市相關部門(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配合,建立應急地理空間信息資源更新維護長效機制。市相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市區(園區)逐步建立完善應急管理信息資源庫,建立各類風險與隱患監控數據庫、專業數據庫、應急預案庫、應急專家庫、應急隊伍庫、應急物資庫、應急避難場所庫、輔助決策知識庫,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質量,實現對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與支持。

  6.2.3  市公安局牽頭,市相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配合,加強全市各級各類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建設,進一步加大圖像信息資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圖像信息管理系統。

  6.2.4  市相關部門(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結合日常工作,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決策水平。

  6.2.5  市委網信辦牽頭,各相關單位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絡系統,形成覆蓋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的應急通信系統;在網絡中斷或出現盲區時,部署應急移動通信保障車,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發現場應急通信網絡暢通。

  6.2.6  科技部門負責依托湘潭市科研機構,借鑒國內先進經驗,建立應急管理相關技術開發體系,加強應急管理科技創新機制和應對突發事件技術支撐體系研究;重點加強智能化應急指揮通信、輔助決策、特種救援等技術裝備研制工作,提出科學配備方案。

  6.3  交通運輸保障

  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省高速集團湘潭分公司、省高警局湘潭支隊、湘潭火車站、湘潭火車東站、高鐵湘潭北站等單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運輸保障聯動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組織專業應急隊伍,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軌道交通、鐵路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暢通。公安部門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單位)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公安、應急、消防救援、衛生健康和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積極加強空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揮調度和綜合保障機制,提高空中應急救援能力。

  6.4  物資裝備保障

  6.4.1  建立健全本市平時服務與災時應急相結合、實物儲備與產能儲備相結合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實現應急物資的集中管理和統一調撥。

  應急部門牽頭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統一互聯的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機制,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應急、發改、商務及處置主責部門(單位)會同自然資源規劃、財政等部門,分別建設本行業(領域)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采購、儲備、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確保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的及時供應。

  工信、發改、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管、商務、科技、財政等部門,按職責做好應急物資相關規劃布局、認證審批、建設投產、研發創新、激勵扶持等工作,增強多災巨災條件下的重要物資快速投產和持續生產能力。市相關部門(單位)應根據需要,采取能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產和供給。

  6.4.2  發改、商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儲備和經營庫存、生產能力、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后的市場監測和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生活必需品大型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現有庫存投放市場,組織郊區生產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編制應急藥品、物資儲備目錄和計劃,組織落實應急醫療救治基地的應急藥品、物資裝備,負責應急藥品儲備和供應。發改、商務部門負責保障基本生活物資的實物儲備。

  6.4.3  市相關部門(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及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處置主責部門(單位)根據處置需要提出應急物資需求,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批準后下達應急物資調撥指令。其他外地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需要調撥本市應急物資時,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市應急局統一協調。

  6.4.4  市相關部門(單位)應充分利用外部資源,積極建立與省內有關部門(單位)、解放軍部隊、其他省(區、市)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作為本市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的有效補充,以備物資短缺時迅速調入。

  6.4.5  本市依法推動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必要時,以人民政府名義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物資,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障供給。

  6.5  醫療衛生保障

  根據“分級救治、無縫銜接”原則,分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多科聯動、專科治療等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市衛生健康委指揮中心(120)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院前急救統一指揮調度工作,各級醫療機構接到120指令后,救護車和醫務人員迅速趕到現場進行傷員處置和運轉,同時各級醫療機構開放急救綠色通道,負責后續救治。根據院前急救現場反饋情況,衛生健康部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馬上組織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指導專家進入救災現場并成立現場救治指揮部,指揮現場救治和轉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安全情況。市場監管部門及時檢查災區的食品安全情況,負責迅速組織向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6.6  治安保障

  6.6.1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公安部門和鄉鎮(街道)、村(居)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  公安部門牽頭,武警湘潭支隊予以協助和配合,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鄉鎮(街道)、村(居)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社會穩定。

  6.6.3  突發事件現場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或發生起火、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時,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排爆、滅火、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災害發生。

  6.7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根據突發事件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組織居民進入避難。市、縣市區(園區)相關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必要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6.8  資金保障

  6.8.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市、縣市區(園區)財政部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設置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并根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6.8.2  市、縣市區(園區)財政部門負責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的管理。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事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8.3  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撥款事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6.8.4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6.8.5  市、縣市區(園區)有關部門(單位)所需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6.9  法制保障

  6.9.1  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布緊急決定和命令。

  6.9.2  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后階段,市司法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并視情況組織本市律師團隊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法律支撐。

  6.9.3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6.10  區域合作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聯動機制、應急資源區域共享機制。

  加強與毗鄰縣市區的應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斷完善長株潭應急管理聯動機制,加強訓練基地共享與應急演練聯動,為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提供合作與聯動保障。

  7.預案管理

  7.1  制訂與備案

  7.1.1  市應急局負責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綜合協調市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市各相關部門(單位)制修訂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各縣市區(園區)、鄉鎮(街道)根據上級應急預案體系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7.1.2  編制應急預案應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鼓勵通過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以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的有效性。

  7.1.3  市相關部門(單位)根據涉及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預案要求,結合實際需要,做好相關事件應對行動方案等支撐性文件編制工作。

  7.1.4  市、縣市區(園區)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級人民政府有關牽頭部門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的應急預案,由市應急局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7.1.5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當存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位預案相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主要風險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在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等情況時,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7.1.6  市各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根據本系統、本領域、本地區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定期檢查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情況。

  7.2  應急演練

  7.2.1  市應急局統籌全市應急演練工作,負責市級重點應急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考核評估與綜合管理,檢查指導全市綜合應急演練工作,并定期組織全市跨部門、跨行業(領域)的應急演練。市、縣市區(園區)專項應急預案在修訂過程中,需開展桌面推演或驗證性應急演練。

  7.2.2  市各相關專項指揮部、市相關部門(單位)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演練工作,并加強對縣市區和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

  7.2.3  應急演練包括規劃與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五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程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單位)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并改進完善。

  7.3  宣傳、教育與培訓

  社會公眾均應學習防災應急常識。各級各類機構和社會組織都有普及宣傳應急管理知識的責任。

  市應急局要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編寫應急管理教育培訓教材,編印和發放應急知識通俗讀本,設立應急管理網頁,加強公眾應急管理知識宣傳。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市文旅廣體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商務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電子顯示屏等媒介,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規章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應急常識,增強公眾的應急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司法部門要把應急法律、法規、規章作為全民普法的重要內容。

  市教育局要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擬定學校應急知識教育規劃,并對學校、幼兒園開展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應急知識教育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會同市應急局建立健全應急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管理知識公務員培訓制度,把應急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等應急管理知識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內容。

  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及市直有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學校和企事業單位要針對本地區特點,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和開展應急知識的“五進”(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宣傳普及活動。

  市相關部門(單位)要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責任,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專業應急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應急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愿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突發事件應對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自救互救及配合專業應急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8.附則

  8.1  本預案說明

  8.1.1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負責審定。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編制修訂工作由市應急局具體負責。

  8.1.2  市應急局負責本預案實施的跟蹤分析、督促檢查、綜合協調,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8.1.3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8.2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詳見9.4)。

  9.附件

  9.1  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

—總    則→編制目的

  編制依據

  突發事件的分類分級

  適用范圍

  工作原則

  分級對應和響應分級

  應急預案體系

  —組織體系→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

  應急救援專項指揮部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鄉鎮(街道)機構

  應急救援工作組

  —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風險防控—監測—預警

  —應急響應→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指揮協調—處置措施—信息發布—應急結束

  —后期處置→善后處置—恢復重建—調查評估         

  —保障措施→應急隊伍保障

  財力保障

  物資保障

  安全防護保障

  治安維護保障

  醫療衛生保障

  交通運輸保障

  通信信息保障

  公共設施保障

  基礎信息服務保障

  科技與產業保障

  區域合作保障

  —預案管理→編制與修訂—審批與銜接—演練—宣傳、教育與培訓—信息數字化管理—責任與獎懲

  —附則

  —附件

  9.2  市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體系結構圖

  9.3  市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9.4  市應急預案體系示意框圖

1

湘潭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

湘潭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3

湘潭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4

湘潭市地震應急預案

5

湘潭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6

湘潭市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應急預案

7

湘潭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8

湘潭市林業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9

湘潭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0

湘潭市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1

湘潭市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2

湘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3

湘潭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14

湘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5

湘潭市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6

湘潭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7

湘潭市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18

湘潭市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

19

湘潭市城市供氣事故應急預案

20

湘潭市油氣長輸管道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21

湘潭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22

湘潭市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3

湘潭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24

湘潭市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5

湘潭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6

湘潭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7

湘潭市流感大流行應急預案

28

湘潭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9

湘潭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30

湘潭市突發疫情(流感)應急預案

31

湘潭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32

湘潭市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33

湘潭市處置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案

34

湘潭市涉外涉僑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5

湘潭市糧食應急預案

36

湘潭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7

湘潭市成品油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8

湘潭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

39

湘潭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0

湘潭市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1

湘潭市城市區垃圾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2

湘潭市處理外派勞務糾紛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3

湘潭市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44

湘潭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預案

45

湘潭市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46

湘潭市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47

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8

基層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9

重大活動及重大節假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XTCR-2021-01012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潭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試行)》的通知

  潭政辦發〔2021〕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和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2013年11月29日印發的《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潭政辦發〔2013〕87號)同時廢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湘潭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試  行)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風險評估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市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

  2.2  現場救援指揮部

  2.3  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3. 應急響應

  3.1  信息報告

  3.2  先期處置

  3.3  事故分級

  3.4  分級響應

  3.5  搶險救援

  3.6  緊急醫學救援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防護

  3.8  信息發布

  3.9  應急結束

  4. 后期處置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5.2  技術保障

  5.3  物資資金保障

  5.4  通信信息保障

  5.5  醫學救援保障

  5.6  交通運輸保障

  6. 附則

  6.1  宣傳培訓與演練

  6.2  獎勵與責任追究

  6.3  預案修訂與更新

  6.4  預案實施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精神,進一步健全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最大程度降低災害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救援。

  (2)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國、省、市應急救援工作有關規定和本預案要求履行職責,指導、協助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科學施救,規范有序。采用先進技術和救援裝備,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救援隊伍作用,科學決策、合理施救。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避免因盲目施救而導致次生事故發生。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應急處置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加強預防、預測、預警工作;做好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配置、預案編制、應急培訓和演練等常態化工作,提升綜合應急救援能力。

  1.5  風險評估

  本預案所稱生產安全事故,主要包括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放炮、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傷害等17類事故。其中,車輛傷害、起重傷害、火災、坍塌、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壓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類型有較大可能造成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容易對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甚至引發社會恐慌,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嚴加把控。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和指導協調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并設立若干處置小組,具體負責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

  2.1  市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

  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總指揮(應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由市人民政府市長任總指揮),市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及事故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市長任總指揮時,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行業主管部門分管副市長、秘書長任副總指揮)。

  市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承擔市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根據市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組織機構設置,成立各專項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由相應專業委員會主任任指揮長,副主任擔任副指揮長,負責相關行業領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其中:

  (1)非煤礦山事故。由市應急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參與配合;專項指揮機構為市生產安全應急指揮部。

  (2)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事故。由市應急局牽頭,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氣象局等參與配合;專項指揮機構為市生產安全應急指揮部。

  (3)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險化學品、火工品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事故)。由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市場監管局等參與配合;專項指揮機構為市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4)建筑施工事故。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人防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衛生健康委、市工信局等參與配合;專項指揮機構為市城鄉建設應急指揮部。

  (5)火災事故。由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民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人防辦等參與配合;專項指揮機構為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

  (6)特種設備事故。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應急局、市文旅廣體局等參與配合;專項指揮機構為市特種設備應急指揮部。

  (7)交通運輸事故[包括城市軌道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和水上交通事故(含危險化學品、火工品、煙花爆竹水路)]。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水利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生態環境局、市工信局、武警湘潭支隊、市氣象局、湘潭火車站、高鐵湘潭北站等參與配合;專項指揮機構為市交通運輸應急指揮部。

  (8)其他有關事故。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配合。

  2.2  現場救援指揮部

  負責制定救援方案,組織、指揮、開展搶險救援工作。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及各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救援隊伍負責人、事發單位負責人、救援專家等為成員。現場救援指揮部一般下設以下十個小組:

  (一)綜合協調組。由突發事件牽頭部門為主,負責開展指揮會商的組織、協調、保障工作;收集、匯總、分析各組工作情況和事件信息,按規定報送信息;對擬向社會發布的信息進行審核;承辦現場救援指揮部各類會議;督促落實現場救援指揮部議定事項;協調解決應急救援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二)專業處置組。由突發事件牽頭部門為主,負責組織突發事件會商研判;研究擬定具體處置方案,經現場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同意后組織實施;協調調度應急救援力量、專家、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組織、引導社會救援力量有序投入突發事件處置。

  (三)治安交通組。由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為主,負責做好現場管控和交通疏導;實施安全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疏散救助群眾,對現場進行勘查,對相關嫌疑人進行依法管制;協調現場交通保障,疏導周邊交通,開辟應急通道,保障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應急通行需要;組織協調恢復被毀交通路線。

  (四)醫療衛生組。由衛生健康部門為主,負責現場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傷員救治和應急心理援助等工作;匯總上報傷員救治信息。

  (五)通信電力組。由通信管理、電力部門為主,負責組織現場通信、電力保障,組織恢復災區通信、供電。

  (六)新聞輿情組。由宣傳、網信、公安部門和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為主,負責組織協調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新聞媒體有序采訪,做好記者服務和管理,統籌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

  (七)救災救助組。由應急、發改、民政、工信、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為主,負責組織受影響群眾的緊急安置,保障受影響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物資供應,組織接受捐贈、援助等。

  (八)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黨委和政府統籌,負責指揮部和各類救援人員生活保障工作。

  (九)專家技術組。由突發事件牽頭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專業人員和事發單位相關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協助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為開展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提供技術咨詢。

  (十)善后處置組。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相關負責人牽頭,組織民政部門、保險公司等相關單位開展善后處置工作。

  根據突發事件處置的實際需要,可設置環境、氣象、地質、水文監測等其他工作組。

  2.3  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市紀委市監委:負責應急工作中監察對象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

  市委辦公室:將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市委督查的重要內容,定期督查各縣市區(園區)和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貫徹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應急管理工作決策部署情況;負責指導相關部門做好突發事故信息報送工作。

  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突發事件輿情應急工作,組織、指導、協調主辦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會等,做好來湘潭采訪的市外記者接待服務工作;督促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做好應急救援宣傳報道,宣傳報道應急救援英雄模范人物事跡;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安排新聞媒體按要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應急知識。

  市委統戰部:負責涉僑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涉及宗教事務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對非公經濟人士、非公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做好意識形態教育引導和政策宣傳支撐。

  市委政法委:負責指導、督查、考核全市范圍內鐵路、城軌聯防工作;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群體性事件,有關領導按應急預案要求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調屬地做好信訪維穩和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協助市人民政府組織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入分級預警和應急響應后,根據職責分工完成應對處置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電力、油氣長輸管道、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及所屬物資儲備承儲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協調電力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供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安排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重大建設項目;負責市級應急物資儲備和調撥的歸口管總工作;負責全市糧食儲備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應急物資儲備、調撥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市直教育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并指導各地教育系統(含中職、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以及面向中小學生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的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等)的應急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并協同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做好校車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受災地教育部門做好受災學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指導受災地教育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恢復正常教學秩序;負責統計報告全市教育部門受災情況;牽頭做好學校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市科技局:負責市本級管轄范圍內科技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提供應急管理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應急救災工作;為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技支撐。

  市工信局:負責船舶及相關裝置制造、軍工、民爆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災區工業企業搶險救災、停工停產、災后恢復重建、復工復產等工作;負責統計報告全市工業受災情況。

  市公安局:負責全市道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災區治安、交通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避險工作;按照應急響應等級,實施相應交通組織措施,做好交通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依法打擊災區盜搶現象,依法查處制造網絡謠言等違法行為。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督促全市各類養老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福利彩票銷售網點及直接主管的社會團體組織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督促養老服務機構、社區老人照料中心消防應急管理工作;引導具備資質的社會組織參與搶險救災、救災捐贈等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按程序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市司法局: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指導應急管理方面的法治宣傳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全市財政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應急管理工作必需的經費保障;負責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災后重建所需資金的計劃、調度。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傷預防費用,大力實施高危行業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指導、監督工傷認定工作,督促落實工傷保險待遇;指導、督促、檢查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導有關單位制定并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對搶險救災工作中表現突出、作出貢獻的先進典型進行表彰獎勵。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開展災區地質災害排查、巡查和監測預警預報,宣傳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知識,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參與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承擔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應急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區域、流域生態環境工作;貫徹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突發事件導致環境污染和監測的評估處置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房屋(含礦山的地面建設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工程項目附屬混凝土攪拌站的應急管理工作(鐵路、公路、水利、電力、通信、單體人防等專業建設工程除外);負責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建筑業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城市橋梁、城市供水設施、城市地下污水管道及其工程建設和所轄污水處理廠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災區開展因災毀損房屋的安全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及時搶修受損市政管網設施,確保城市供水正常運行。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和軌道交通運營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受災中斷公路及權限內內河航道修復及轄區水域通航等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各類突發事件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國、省干線公路路網運行監測與應急處置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水利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災損水利設施的修復工作;負責儲備水旱災害防御物資;負責市管轄區內水文信息收集、處理與分析,以及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和發布重要水情預警預報等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農業農村系統及種植業、養殖業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生豬屠宰加工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農業受損情況的統計報告;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復產;做好農業生產自救指導工作;參與農藥中毒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全市商貿流通領域及有關大型經貿展會活動、成品油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應對處置各類突發事件過程中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市文旅廣體局:負責全市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行業領域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旅游行業安全監管工作;督促做好公共體育場所、市文旅廣體局投資建設的全民健身設施,游泳、滑雪、攀巖、潛水等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及大型體育活動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協助發布A級景區災害預警信息;負責文物類旅游景點搶險救災的專業指導;協助做好游客緊急避險轉移、被困人員救援、失蹤人員搜救等工作;負責全市文化旅游行業受災情況統計報告;督促指導A級景區基礎設施、標識標牌等災后恢復重建工作;負責指導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應急搶修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協調有關媒體做好救災工作宣傳報道;負責統計報告全市廣電領域受災情況。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市衛生健康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及時組織醫學救援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做好災區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負責全市衛生健康領域受災情況統計報告;負責衛生健康基礎設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送工作;承擔市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日常工作;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指導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建設統一的應急指揮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依法統一發布災情;負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工礦商貿行業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事故發生地群眾緊急轉移安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應急避難設施建設等工作。

  市國資委:督促國資監管企業做好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協調相關市屬監管企業派出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市屬監管企業事故善后處理、調查處理等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全市林業系統及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企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林業設施項目建設應急管理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森林防火及初期滅火等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單位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突發事件相關設備、設施的檢驗、檢測和鑒定工作;監督災區產品質量;負責維護災區市場秩序;為災區提供必要的藥品、器械等援助。

  市統計局:負責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管理有關數據統計工作。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市城區城市管理系統職責范圍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城市燈飾、市管公園等市政公用行業及其工程建設項目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市容環衛(含垃圾處理、清運、建筑物外立面清潔養護施工)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城區基建渣土清運、傾倒、消納、渣土運輸車輛清洗的有關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市城區生活垃圾填埋場和焚燒發電廠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市城區燃氣行業(有關燃氣企業、瓶裝液化氣供應站、地下城鎮燃氣管道)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市城區大型戶外廣告行業安裝、維護、拆除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市城區受委托的強制拆除建設工程施工應急管理工作。

  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市本級機關及直接管轄建設、運維項目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發生突發事件時,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調劑、處置工作。

  市人防辦:負責全市人民防空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統籌落實人防設施與應急避難場所(人防工程)建設。

  市委網信辦:統籌協調、指導涉事地區或部門開展網絡輿情應對處置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特定場所的防雷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收集天氣實況信息和發布天氣預報、災害性天氣預警,為防災、抗災、救災提供服務。

  國網湘潭供電公司:負責電網傳輸供應應急管理工作;保障應急電力供應,及時組織搶修被損毀電力設施,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為抗災救災工作提供應急救援力量、資源和設備支持保障。

  湘潭軍分區戰備建設處:負責組織民兵、協調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武警湘潭支隊:負責受災人員的解救、轉移和疏散;搶救、運送重要救災應急物資;參與處置因災害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指揮消防救援隊伍參加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滅火救援工作;組織開展消防知識宣傳教育。

  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負責移動、電信、聯通等通信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維護、改造過程中的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保障災后救災現場等重要通信暢通;負責全市通信行業受災情況統計報告。

  市總工會:負責調查研究應急管理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應急管理政策、措施、制度的擬制與監督;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團市委:負責支持引導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搶險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韶山灌區工程管理局:負責灌區及其景區以及租賃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所管轄區域水利工程、設施應急管理工作。

  市供銷合作總社:負責全市供銷合作系統及其社有資產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應急救援物資支持抗災救災工作。

  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全市郵政行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市廣播電視臺:負責市本級廣播電視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市本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市有關部門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報道應急重大活動;組織市本級廣播電視媒體依法開展應急公益宣傳,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湘潭日報社: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配合市有關部門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報道應急重大活動;組織開展應急公益宣傳,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湘潭火車站、高鐵湘潭北站、湘潭火車東站、城鐵(板塘站、荷塘站、昭山站):負責組織協調轄區鐵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所需鐵路運輸保障。

  3. 應急響應

  3.1  信息報告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應急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如實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最遲不得超過30分鐘,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和部門(單位);情況緊急來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口頭報告,再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一般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2小時,其中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必須在事發后l小時內向市應急指揮中心書面報告;情況特殊的,須向市應急指揮中心說明具體原因;對于仍在處置過程中的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每30分鐘續報一次人員傷亡、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情況,直到處置基本結束。

  3.2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人員自救互救,迅速開展應急處置。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單位)在上報事故情況的同時,要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響應,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

  3.3  事故分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含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含本數。3.4  分級響應

  (1)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啟動應急響應和組織救援;

  (2)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啟動應急響應和組織先期救援,市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給予技術指導,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及相關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救援工作;超出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跨縣市區(園區)管轄區域、可能造成嚴重影響,需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置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

  (3)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和組織先期救援,同時請求省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必要時,請示省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向國務院申請啟動應急響應。

  高級別應急響應啟動時,低級別應急響應同時啟動。

  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響應,組織人員盡快趕到事發地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或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事故救援的組織、指揮和施救。

  3.5  搶險救援

  現場救援指揮部要組織事發單位、救援隊伍及有關專家迅速有效地進行緊急處置,控制事故態勢,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3.6  緊急醫學救援

  現場救援指揮部要積極組織開展事故傷員醫療救治、心理干預等工作。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派遣市級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保衛

  現場救援指揮部要對現場情況科學評估,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治安警戒,實施交通管制,維持現場秩序,組織疏散、轉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脅的人員;要按規定為現場救援人員配備防護裝備,采取防護措施,保障救援人員人身安全。

  3.8  信息發布

  市委宣傳部按照《湘潭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潭政辦發〔2016〕97號)規定,會同牽頭部門做好有關信息發布工作。

  3.9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管委會)或現場應急指揮部可按程序報批后宣布應急結束,并通知有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有序撤離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4. 后期處置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及事發單位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資金物資調撥、保險理賠等。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做好危險源監控和預警預防工作,嚴格防范類似事故發生。

  市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救援指揮部)要及時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形成總結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并同步抄送市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同時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行業或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需要,建立完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等。各級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各地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機構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工作。

  5.2  技術保障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局要根據需要牽頭建立應急管理專家庫,聘請專家為事故處置提供決策咨詢、技術指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視情況建立行業應急管理專家庫,同時也可調配使用市級應急管理專家庫。

  5.3  物資資金保障

  市應急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局等有關單位要分別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儲備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要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應急救援物資。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協調解決。

  5.4  通信信息保障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較大及以上危險源和專業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完善應急通信網絡,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程序。

  5.5  醫學救援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醫學救援網絡建設,組建相應隊伍、配備必要技術裝備和物資,增強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衛生救援能力。

  5.6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交警等有關部門要提供交通運輸保障,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及時運送。

  6. 附  則

  6.1  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救援知識和有關法規的宣傳解讀,加強對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相關行業領域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每2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以及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6.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未履行事故應急救援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6.3  預案修訂與更新

  本預案所涉及的各牽頭部門(單位)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參照本預案分別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與當地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有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市應急局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訂預案的建議。

  6.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間,如遇國家或省相關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湘潭市減災委員會

  關于印發《湘潭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試行)》的通知

  潭減發﹝2021﹞1號

  各縣市區(園區)減災委、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

  《湘潭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潭市減災委員會        

  2021年8月30日        

  湘潭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試  行)

  目  錄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指揮機構

  2.2  組織指揮機構職責

  3.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3.1  信息報告

  3.2  信息發布

  4.災害救助準備

  5.市級應急響應

  5.1  IV級響應

  5.2  III級響應

  5.3  II級響應

  5.4  I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響應終止

  6.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4  其他設施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裝備保障

  7.5  人力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傳和培訓

  8.附  則

  8.1  預案演練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制定與實施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精神,建立健全應對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民群眾因災生命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湖南省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暫行辦法》《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有保障;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災害預警、防范、救援一體化,實現全過程應急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指揮機構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負責組織應對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負責人任副主任,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林業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氣象局、共青團湘潭市委、國網湘潭供電分公司、湘潭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湘潭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市紅十字會、湘潭火車站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減災委日常工作,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2.2  組織指揮機構職責

  2.2.1  市減災委

  市減災委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2  專家委員會

  市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全市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援和災后救助提供咨詢意見。

  2.2.3  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負責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報道工作,及時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統籌協調指導涉事地區或部門開展涉及防災減災救災網絡輿情的引導處置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積極爭取中央、省級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等專項支持,及時下達中央、省、市級項目建設資金計劃;牽頭組織重特大自然災害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做好救災應急物資的收儲、輪換、日常管理和調運工作。

  市教育局:指導受災地教育部門做好受災學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指導受災地教育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恢復正常教學秩序;負責統計報告全市教育部門受災情況;牽頭做好市直學校災情處置及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應急救災工作;為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技支撐。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災區工業企業搶險救災、停工停產、因災毀損廠房等災后恢復重建、復工復產等工作;負責統計報告全市工業受災情況。

  市公安局:負責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避險工作;按照應急響應等級,實施相應交通組織措施,做好交通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依法打擊災區盜搶現象,查處制造網絡謠言等違規違法人員。

  市民政局:引導具備資質的社會組織參與搶險救災、救災捐贈等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市財政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的籌措、撥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對在搶險救災工作中表現突出、作出貢獻的先進典型給予表彰獎勵。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指導開展災區地質災害排查、巡查和監測預警預報,宣傳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知識,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承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參與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

  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協調自然災害引發的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牽頭組織自然災害引發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提出相關環境信息發布的建議;做好災區飲用水源地環境監測。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災區開展因災毀損房屋、市政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設施的安全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指導災區開展因災損毀園林綠化、城市燈飾、公園、大型戶外廣告等公用行業及其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環衛車輛、渣土運輸等社會車輛參與災區救助工作;負責指導災區燃氣行業(有關燃氣企業、瓶裝液化氣供應站、地下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鑒定、修復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災民疏散、救災物資、救災人員運輸的通行路線搶通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災毀損情況;負責指導全市道路交通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水利設施排險除險工作,按職責對江河、湖泊、水庫、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及應急水量調度,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做好受災地區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負責農村供水保障工作;及時統計上報全市水利基礎設施因災毀損情況;做好因災毀損水利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農業受損情況的統計報告;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復產;保障受災期間農產品供應和價格穩定。

  市商務局:負責督促和協調商業企業參加搶險救災工作;組織市內跨地區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

  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負責協助發布A級景區災害預警信息;負責文物類旅游景點搶險救災的專業指導;協助做好游客緊急避險轉移、被困人員救援、失蹤人員搜救等工作;負責全市文化旅游行業受災情況統計報告;督促指導A級景區基礎設施、標識標牌等災后恢復重建工作;負責指導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應急搶修和恢復重建工作;協調有關媒體做好救災工作宣傳報道;負責統計報告全市廣電領域受災情況。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及時組織醫學救援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做好災區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負責統計報告全市衛生健康領域受災情況;負責衛生健康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指導災情報送,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協調指揮各類應急隊伍,組織應急救援;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下達和市級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組織、指導和接收救災捐贈;負責市減災委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地震監測速報;負責震情會商,及時提供震后趨勢判定意見;負責地震災害風險調查評估與地震災害預測預防;負責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負責開展地震現場科學考察,聯合開展地震災情調查、災害損失評估和輿情應對;協助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協助做好林業災情統計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提供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檢測技術服務,對本市企業生產的救災物資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并依法組織查處假冒偽劣違法行為。負責做好受災害影響期間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務業、交通、能源、商業零售等行業領域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受災地區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情況的預測預報;負責災害性天氣趨勢預測評估,并及時報告。

  共青團湘潭市委:負責支持引導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搶險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國網湘潭供電分公司:負責組織指揮公司供電營業區域內災區供電設施的維護和毀損設施搶修恢復工作,及時恢復電力供應。

  湘潭軍分區戰備建設處:負責組織民兵、協調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市武警支隊:負責受災人員的解救、轉移和疏散;搶救、運送重要救災應急物資;參與處置因災害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指揮消防救援隊伍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滅火救援工作;組織開展消防知識宣傳教育。

  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和災區通信設施的搶修等工作,組織保障災后救災現場等重要通信暢通;統計報告全市通信行業受災情況。

  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社會募捐,管理、接收捐贈款物,并調撥救災資金物資支持災區抗災救災工作,協助災區開展緊急人道救助,及時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組織紅十字救援隊伍、裝備設施和志愿者等參與搶險救災和現場救護工作;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災后重建工作。

  湘潭火車站、高鐵湘潭北站:負責所轄鐵路及其設施的安全和搶修,確保優先運送救災物資和搶險救援人員;協助應急、消防等部門做好鐵路應急救援工作;統計報告所轄鐵路及其設施等受災情況。

  3.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3.1  信息報告

  3.1.1  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級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應急局報告;市應急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經審核、匯總后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應急廳報告。

  對于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失蹤)1人以上或社會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應急局報告,并同時上報省應急廳。

  3.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災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

  3.1.3  對干旱災害,災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后核實上報結果。

  3.1.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3.1.5  災情穩定后,各級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聯合相關部門在5日內開展災情核查評估,進一步核定災情數據,15日內完成災情核報。

  3.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災害救助準備

  市氣象、地震、水利、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單位)發布氣象災害、地震趨勢、汛情、旱情、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時應及時通報市應急局并抄送市相關部門(單位)。

  市應急局根據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并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向相關縣市區發出災害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值守,根據有關部門(單位)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市發改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單位)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6)做好啟動救助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5.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Ⅳ、Ⅲ、Ⅱ、Ⅰ四個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

  5.1  Ⅳ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某一縣市區或相鄰跨縣市區幾個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失蹤3人以上7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0.5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1500間或500戶以下;旱災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3.5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村鎮、區域集體出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應急局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市應急局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應急局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應急局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應急局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

  (4)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按照應急資金撥付程序及時下撥市級救災資金并監督使用;市應急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市衛健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指導災區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Ⅲ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某一縣市區或相鄰跨縣市區幾個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7人以上2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500間或5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旱災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30萬人以上60萬人以下。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市應急局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向省應急廳、市委、市政府報告。

  5.2.3  響應措施

  市應急局主要負責人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應急局立即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請求上級救災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2)市應急局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受災縣市區召開災情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應急局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救災工作。

  (4)市應急局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規定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5)市應急局、市財政局及時向省應急廳、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申請中央、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

  (6)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及時下撥中央、省級和市級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加強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市衛健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災情穩定后,市應急局指導受災縣市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并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Ⅱ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某一縣市區或相鄰跨縣市區幾個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60萬人以上150萬人以下。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按照市政府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5.3.3  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立即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請求上級救災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2)市減災委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市減災委主任率有關部門(單位)人員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救災工作。

  (4)市應急局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規定會同新聞部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宣傳工作。

  (5)市應急局、市財政局及時向省應急廳、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申請中央、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

  (6)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及時下撥中央、省級和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加強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市衛健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應急局視情開展救災捐贈活動,適時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主動接收并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況;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8)災情穩定后,市應急局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評估報告,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Ⅰ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某一縣市區或相鄰跨縣市區幾個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15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按照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5.4.3  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減災救災工作。

  (1)市減災委立即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請求上級救災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2)市減災委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參加,對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3)市政府領導率有關部門(單位)人員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開展救災工作。

  (4)市應急局組織災情會商,按規定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宣傳工作。

  (5)市應急局、市財政局及時向省應急廳、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申請中央、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

  (6)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及時下撥中央、省級和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湘潭火車站、高鐵湘潭北站等部門(單位)做好運輸保障工作;市衛健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維護、交通疏導和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配合有關救災工作;湘潭軍分區、武警湘潭支隊根據有關部門(單位)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民兵、預備役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運送、裝卸、發放救災物資。

  (8)市發改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通管辦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工信局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毒用品、醫藥等生產工作;市住建局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等工作。

  (9)由市委宣傳部指導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10)市應急局視情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適時向社會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主動接收并及時下撥社會各界捐贈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況;市民政局、共青團市委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11)災情穩定后,市應急局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2)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符合其它自然災害專項預案響應啟動條件,可視情調整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

  5.6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后,由市應急局提出建議,按照審批程序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性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后,市應急局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局指導災區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市應急局、市財政局督促縣市區(園區)落實有關救災政策和措施,市應急局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市財政局組織對專項救災使用情況開展年度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群眾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應急局組織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受災群眾冬、春季生活困難情況,會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評估,核實情況。

  6.2.2  災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2.3  根據各級應急、財政部門的申請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省級和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受災群眾冬春季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6.3.1  災情穩定后,縣市區(園區)應急管理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損房屋臺賬。縣市區(園區)應急管理部門將本縣市區因災倒損房屋情況報市應急局。

  市應急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或專家赴災區開展因災倒損房屋等災情評估,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報市政府和省應急廳。

  6.3.2  根據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向市政府的申請,結合評估結果,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局下撥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受災群眾倒房恢復重建。

  6.3.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市應急局收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績效評估情況后,派出督查組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4  住建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依法履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依法依規制定出臺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其他設施重建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做好災區相關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7. 措施保障

  7.1  資金保障

  市、縣兩級政府(園區管委會)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合理的救災資金分擔機制,并逐步加大救災資金投入。

  7.1.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市財政每年綜合考慮市應急局等部門的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級自然災害救助專項資金,積極爭取中央、省級財政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于幫助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和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

  7.1.3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7.1.4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標準。

  7.2  物資保障

  7.2.1  按照統一部署,合理規劃、建設市級和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體系。市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加強救災物資儲備能力建設,建立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7.2.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以及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市通管辦應組織各基礎電信企業依法保障災情信息的傳送暢通。

  7.3.2  加強市、縣市區(園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各級災害信息隊伍建設,確保重大自然災害信息的及時采集和上報。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健全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臺,健全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7.4  裝備保障

  7.4.1  市各有關部門(單位)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車輛、移動(衛星)電話、計算機、無人機、攝(錄)像機和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設備和裝備。

  7.4.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加強水利工程設施及城市供水與農村供水設施的保障工作。

  7.5  人力保障

  7.5.1  加強各級各類自然災害專業救援隊伍和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支持、鼓勵、引導其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加強全市、縣市區(園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災害信息員隊伍的培訓力度。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兼職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管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  市應急局應建立健全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形成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絡。

  7.6.3  要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對口救助支援機制。

  7.7 科技保障

  7.7.1  建設市級救災應急指揮中心,完善應急指揮場所,配置先進的應急通訊、網絡傳輸、數據采集等軟硬件設施,建立統一指揮、科學高效、互聯互通的救災應急平臺體系。

  7.7.2  組織應急、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健、林業、氣象、地震、測繪地理信息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湘潭市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8 宣傳和培訓

  利用各種媒體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積極推進減災活動進社區,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對各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  則

  8.1 預案演練

  市應急局協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應急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應急管理部門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3  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由市減災委員會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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