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行政執法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九條等規定,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簽訂了行政執法委托書,現公告如下:
一、委托單位及受委托單位名稱
委托單位: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受委托單位: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委托執法區域范圍
雨湖區轄區(含經開區范圍個體工商戶)。
三、委托執法權限
屬于委托單位職權范圍內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中共湘潭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湘潭市市場監督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機構職能編制規定>的通知》(潭市編〔2024〕66號)規定由湘潭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專業執法大隊負責查處的違法案件除外)。
四、委托單位的職責
(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的行政處罰工作。
(二)委托單位有權對受委托單位違法違規的行政處罰行為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違規實施受委托事項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
五、受委托單位的職責
(一)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依法實施受委托事項,按季度向委托單位報告上述事項的辦理情況。
(二)受委托單位應當依法行政,在受委托范圍內規范履行行政處罰職責,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積極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處罰工作。
(三)受委托單位不得將受委托的違法行為查處職權再行委托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行使。
(四)受委托單位應當將執法過程中發現的超越委托事項范圍的委托單位權限內的事項及時報請委托單位依法處理。
(五)受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執法的對內管理責任,具體負責對外行政應訴、復議答復、信訪投訴等處理工作,并承擔行政訴訟等相關費用,負責內部管理考核、過錯責任追究等。
六、法律責任
(一)委托單位對受委托單位行使委托事項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對行使委托事項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實質責任。
(二)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或者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七、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為一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委托事項如需調整,另行制定委托書。
八、其他事項
本委托書一式四份,委托單位、受委托單位各持一份,報市區兩級司法行政部門各備案一份,同時抄送市區兩級黨委編辦、紀委監委、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