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區某化妝品店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案
【案情簡介】
執法人員2021年3月11日進行現場檢查時,在當事人營業區貨架上發現有48種化妝品外包裝上無中文標簽,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筆錄1份,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依法對當事人店內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進行扣押。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2019年、2020年購進化妝品時的進貨單據,提供了部分進口化妝品注冊批件或備案憑證。
【調查與處理】
2021年3月11日,執法人員在湘潭市雨湖區某化妝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營業區貨架上擺放有48種化妝品外包裝上無中文標簽。2021年3月29日,對當事人涉嫌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立案調查。經過調查,當事人存在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化妝品行為,涉案貨值為17410元,違法所得2207.91元;當事人存在在2019、2020年購進化妝品時,未檢查所購進進口化妝品是否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5月20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市監罰告〔2021〕25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未對證據提出異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結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執法人員于2021年6月4日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潭市監罰〔2021〕27 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未檢查所購進進口化妝品是否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的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經營的進口化妝品共計49種(共86個產品)、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仟貳佰零柒元玖角壹分(¥2207.91)、罰款人民幣壹萬捌仟元整(¥18000.00),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萬零貳佰零柒元玖角壹分(¥20207.91)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進口化妝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標簽,也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內容一致”之規定,構成了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2019年、2020年購進化妝品時,未檢查所購進進口化妝品是否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經營化妝品的衛生監督要求是:(三)化妝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應檢查所進化妝品是否具有下列標記或證件。不具備下述標記或證件的化妝品不得進貨并銷售。2.進口化妝品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币幎,構成了化妝品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進口化妝品關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的違法行為。因為該行為發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依據國家藥監局關于貫徹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 第144號):“2020年6月29日,國務院頒布《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在組織開展《條例》配套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修訂工作,并按照相關立法程序審議發布。為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現就貫徹實施《條例》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七、關于違法行為查處:化妝品違法行為發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的,適用《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但依據《條例》認為不違法或者應當作出較輕處罰的,適用《條例》。違法行為發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的,適用《條例》!碑斒氯说脑撨`法行為適用《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新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從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作為新條例出來后我局辦理的第一批化妝品案件,考慮到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如實提供門店收銀系統產品銷售價格,并提供了部分產品的購進、銷售記錄和部分產品的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及供貨商的《營業執照》;且當事人違法行為是發生在《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初期,為首次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執法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裁量得當。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以及對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長,各種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已經步入了良性發展的軌道。化妝品作為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的日用化學工業品,與人民息息相關,進口化妝品更是如此。由于之前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完善,對化妝品經營使用單位相關監管較少,部分化妝品經營者使用者法律意識淡薄,仍是以前的老思想,不主動學習,未適應新的時代發展要求。作為新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出臺后我局辦理的第一批案件,執法人員結合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以及時代背景,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做出來減輕處罰的行政處罰,對打擊類似違法行為,對提升市場管理部門權威、提高企業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管理意識、保障人民群眾使用化妝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