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區某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發布對服務內容及提供者表示不準確的宣傳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1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依法對湘潭市雨湖區某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鏈接上關于老師的介紹宣傳語中寫明“某某品牌保障,985/211本科學歷要求,教師背景功底強大;嚴格統一的師訓標準,三培三審,一課多磨,確保每位教師的教學質量”,等保障師資質量的內容,以提升其教育產品的影響力,來誘導消費者購買。當事人發布對服務內容及提供者表示不準確的宣傳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人民幣70000元(大寫:柒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調查與處理】
6月21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依法對湘潭市雨湖區某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線索。6月28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于7月2日、7月7日,分別對當事人受托人陳波進行了相關詢問調查。
經查:當事人所錄用的27名教師的畢業院校及學歷學位,畢業院校均來自于非985/211本科大學。這與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鏈接上關于老師的介紹宣傳語中,關于“某品牌保障,985/211本科學歷要求,教師背景功底強大”等內容不相符。
當事人發布對錄用教師要求為985/211本科學歷的宣傳廣告,但當事人所錄用的趙某、謝某某等27名教師均非985/211本科大學畢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發布對服務內容及提供者表示不準確的宣傳廣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對服務內容及提供者表示不準確的宣傳廣告,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柒萬元整(¥70000.00)。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執法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裁量得當。
【典型意義】
此案系教育培訓機構發布虛假廣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對服務內容及提供者表示不準確的宣傳廣告,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不僅維護了廣大受眾的合法權益,也對廣告發布者起到警示作用。
在當前“雙減”政策的意見指導下,加強對教育培訓領域的整治力度,嚴懲發布失實等虛假違法廣告行為,引導教育培訓機構守法經營,規范教育培訓廣告宣傳行為,有助于維護青少年校外培訓合法權益,呵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能促進校外培訓機構經營秩序規范,進一步凈化教育培訓領域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