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根據中共湘潭市委辦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潭辦〔2019〕64號),湘潭市市場監管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性文件。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藥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和知識產權強市戰略,擬定并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指導各類企業(包括授權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權限內的食品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特種設備、計量器具許可管理。負責權限內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的行政許可。負責權限內藥品流通環節的行政許可。負責權限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特種設備、計量器具的行政許可及備案。
(四)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五)負責反壟斷執法調查。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和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根據授權開展壟斷協議、價格壟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調查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六)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規范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七)負責宏觀質量管理。貫徹實施國家質量發展方針政策,擬定并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加強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應用。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按規定權限組織對產品質量事故進行調查,配合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缺陷產品召回等制度。
(八)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落實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并進行統計分析。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較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食鹽專營管理和食鹽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權限范圍內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標準管理和質量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配合實施醫藥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十三)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權限內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違法行為,依職責組織指導查處其他環節的違法行為。
(十四)負責權限范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后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化妝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的監測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組織執行國家計量制度,依職責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范、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六)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和發布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定工作。指導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國際合作、區域合作和參與制定、采用國際標準工作,負責管理商品條碼工作。負責企業法人數據庫建設工作。
(十七)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范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八)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全市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有關活動。
(十九)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領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二十)負責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制定實施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的政策和措施。負責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利用,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有關事宜。
(二十一)負責保護知識產權。落實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等相關工作,負責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
(二十二)負責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按權限負責商標、專利和原產地地理標志的管理,負責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指導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規范知識產權交易和無形資產評估,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
(二十三)負責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指導市消費者委員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